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
关于印发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
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,解放军各总部、各大单位,各人民团体:
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已经党中央、国务院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中央办公厅
国务院办公厅
2012
年
4
月
16
日
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(以下简称党政机关)工作需要,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。
第三条
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、履行职能、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公布法规和规章,指导、布置和商洽工作,请示和答复问题,报告、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。
第四条
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、办理、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、衔接有序的工作。
第五条
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的原则。
第六条
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加强组织领导,强化队伍建设,设立文秘
中办发【2012】14号-公文写作格式.docx